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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省级政府以下单位给予运动员的奖金均需缴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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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部级、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,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
北京奥运会赛程过半,中国运动员奖牌大丰收,奖牌得主及参赛运动员可望获得来自各方面的巨额奖励,不少人因此产生疑问:运动员获得的金钱和物质奖励是否免税?
这些巨额奖励,并非全部免税。
据了解,为支持奥运,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,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《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规定:“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,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。”
我国现行《个人所得税法》有关条款规定,“省级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,以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”或“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”,才可免纳个人所得税.
税务专家解释,奥运会结束后,国家、各地政府以及一些企业、组织都会对有关参赛运动员“论功行赏”。其中,国家体育总局、各省级政府等省级以上单位给予运动员的奖金,均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;但是省级以下单位、机构、企业和个人给予运动员的实物奖励和奖金,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;运动员接受的实物奖励和奖金,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“偶然所得”或者“其他所得”,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目前,我国奥运会参赛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和实物奖励,主要来自国家体育总局、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各个运动管理中心、运动员所在各省市以及一些赞助企业等。
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权威人士透露,北京奥运会国家奖励的奖金额肯定会超过雅典奥运会,而且在制定新的奖励政策时,将改变过去的单一奖金制,有可能会借鉴韩国的终身特殊津贴制。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,国家奖励金牌得主20万元,银牌得主15万元,铜牌得主8万元。
各地政府以及一些企业给予奖牌的奖励,也十分可观:雅典奥运会后,陕西省奖励金牌得主100万元,广东、浙江、江苏等省奖励50万元;从1992年第25届奥运会起,“霍英东体育基金”就开始拨款重奖内地奥运选手和香港选手,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,奖励金牌得主一枚1公斤纯金金牌及8万美元,奖励银牌得主半公斤金牌和4万美元,奖励铜牌得主0.25公斤金牌和2万美元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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